随着现代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对所处空间的需要越来越大。在我国《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中,空间是可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而存在的。但是,对于空间能否独立作为权利客体的理论,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研究了空间权的一些基本问题,认为空间权应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并提出发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