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刑法现代化需要继续发展。反观我国刑法学领域,现代化刑法的追求还占据着当代刑法学人的思维,遮蔽了中国刑法现代化之未来图景的真实面貌,妨碍了中国刑法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我们有必要从现代性的一般特征出发,尝试着以现代之后的视角看待刑法现代化发展及其遭遇的"陷阱"。在对现代性中的基础主义、表象主义,以及普遍主义的批判基础上,实现现代刑法经由自由刑法向风险刑法、单一法典化向立法多样化和实践理性向交往理性三个维度的转化,并为中国刑法的现代化事业提供更为充足的理论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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