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占据着很重要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保险业的交易习惯使得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始终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因此,为避免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害,我国应该在借鉴外国的立法制度的基础上再结合本国国情,使我国的《保险法》更加完善。

  • 单位
    黑河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