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提出种种界定,但都不甚准确;该原则的根本属性应追溯至其法理依据,实为处分原则规制下形成的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平衡。我国二审审判权逐步从上诉请求私权领域退出揭示处分权对审判权的抑制,上诉请求拘束原则已然确立,但并非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尚未引入与相关制度缺失有关;构建附带上诉制度有助于保障被上诉人的诉权,弥补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附带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