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业的四大细分行业之一。银保监会已于2017年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但无论是信托登记制度本身还是与《信托法》的衔接,作为信托业基础设施的信托登记制度在登记客体与登记效力两方面仍然需要完善。因此,修法上应当保持民商法谦抑性,防止公权力随意垄断信托行为的效力,重视信托登记客体二重性的功能特点以保护交易安全与信义关系。虽然现阶段我国信托立法尚未就信托关系登记与信托效力相关联,但信托关系登记应当纳入《信托法》修改时考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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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