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性",应当考察该罪保护的本质法益,关注吸收资金后的用途,在选择多元而繁杂的前置性行政法规规范该罪的行为时,应当进行相应的筛选和审查,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等不应纳入"法"的概念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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