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的为保护职责而非监护职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与监护责任不因为其监护人的不在场而自然而然地移转给学校,但监护人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将监护职责转移给学校。本文现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