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学术界对秦汉刍稿与田租征收单位的认定分为"以亩计征"和"以顷计征"两种观点。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等出土简牍明确证实了秦田租与刍稿税是按亩征收的,所谓"以顷计征"只是征收的测算标准,具体数额还要按照实际亩数征收。秦田租是按照亩数租率和产量租率结合进行计算的,是一种浮动税制。"税田"只是用于计算田租征收时亩数租率所占的份额,田租最终出自所垦种的"舆田",并非将"税田"上的农作物征收作为田租。西汉前期税制基本继承秦代,中后期时产量租率采取"较数岁之中以为常",即以某一区域的平均产量适用于该地区全体农户,其结果也是沿用数年不变的。西汉田租逐渐演变为浮动税制基础上的定额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