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袭警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之一,由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变为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袭警罪的法益应当仅包括人民警察的公务而非其人身权利。行为手段中的“暴力”也应当限缩为狭义的暴力而排斥间接暴力,并同时具备突然性和偷袭性。本罪能够包含轻微伤、轻伤以及部分重伤,但即使人民警察的人身未受到实际侵害也能够成立袭警罪。“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限定条件,应当做广义解释且不应以执法的轻微瑕疵否定整个行为。对人民警察的解释采取“折中说”,认为符合“执法一体化”下的辅警应当受到本罪适用的保护。在量刑情节的考量中,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做法违背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