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半个多世纪以来,适当生活水准权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但在我国,其既尚未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所以未有专门的立法予以保障,甚至连学术界也缺乏对其深层次地探讨。我国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应该按照此公约的规定,全面完善相关法律,尽最大可能实现包括适当生活水准权在内的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因此我国应当通过立法修法等途径,确定适当生活水准权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通过构建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保障该权利的良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