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实物交割中,期货交易所应就货物交付与交割仓库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属概括规定,在具体适用中需进一步解释与细化。在递进式、模块化的交割进程中,交易所以多种角色出现,其是标准仓单的注册和管理者,是实物交割的组织者,也实际参与交割。交易所的角色不同,所处的具体法律关系有别,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也存在区别。本文结合交易所及期货市场的设立目的,考量实物交割的制度机理,区分交易所的具体角色,权衡各参与方利益和期货市场整体运行秩序,细致界定交易所的责任基础、责任构成和责任范围,意图为正确把握司法解释的规范意涵提供解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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