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宪法基础是对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具体化。而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宪法文本的纵向对比和横向分析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基本性质是基于权利让渡的市场化方式;表现形式是强制到自愿,无偿到有偿;核心功能发生了从生存保障向财产功能的过渡。现行退出机制在设计上整体符合宪法逻辑,矛盾出现的根源在于实际运行未能落实其宪法基础和宪法定位。因此,后续的制度落实除在宏观层面应当发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联动效应外,还应在微观层面类型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方式并规范其合理补偿标准,以及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