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时处唐末五代十国大乱之后,内忧外患使得宋代立法活动十分频繁,皇帝的敕更是直接成为优先于律的司法适用渊源的存在。但宋代刑罚体系的主干为《宋刑统》,将皇帝的敕令放在律文之后,纵观全宋,《宋刑统》之刑罚目的在预防而不在惩治罪犯;有折杖之法以及恩赦规定,还有灾荒时期对罪犯宽大处理等等表明,后世一系列敕例的颁行实际是统治者将个人意愿强加附会于《宋刑统》的表现,非立法者原意,故宋代的刑罚制度日趋严苛之说不免有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