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九)项至第(十三)项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凸显了小额诉讼程序固有的程序特质,使其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一道体系化地构成了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在第一审诉讼程序的配置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承袭了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陈陈相因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简易审理”的法理逻辑。“简单的民事案件简易审理”不仅有违民事诉讼程序分层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民事诉讼运行的内在规律。由于诉讼标的额彰显了当事人需要裁判保护的实体权益并且具有易为当事人识别、法院判断的外部特质,科学配置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应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为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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