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规定不需要登记的动产需要交付给善意第三人,此处的"交付"是做广义理解还是狭义理解直接影响到占有改定情形下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本文从文义解释以及占有改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功能等方面分析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