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自此对体育领域内滥用兴奋剂行为的治理多了一层刑事保障。但由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极为简单又特别含混,因而需要用法益概念加以限制,须结合法益对条文进行实质解释。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规范保护法益为体育法益——体育比赛完整性和运动员身体健康的集合,其中体育比赛完整性是基础性法益,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是选择性法益。体育法益具有极强的价值性,增设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是法益保护原则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