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案号:(2004)甘刑一终字第414号一、案情介绍被告人张某是某县邮政局一计算机维护员,在2003年5月修理本局某储蓄所计算机时,无意中登录邻县甲邮政储蓄代办点的计算机网络,发现该储蓄代办点没有修改计算机系统初始登录密码,遂产生利用计算机虚存实取储蓄款的念头。2003年8月至9月,张某使用数张伪造的身份证,分别在邻市邮政储蓄机构的8个储蓄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