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是指经营者之间垄断协议的达成本应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所禁止,但由于其没有造成限制竞争的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害小于对竞争的促进等原因,《反垄断法》不对其进行规制。美国于1918年通过立法明确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正式确立了出口贸易中限制行为的豁免,后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在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中引入该制度,经过近十年的发展,豁免制度在我国日趋成熟,但同时也暴露出原则性较强、处罚较轻以及事后监督不到位等不足。文章通过对比美国豁免制度及其程序实体,提出学习借鉴其合理之处,是完善我国豁免制度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