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改革使党的机构直接参与到了国家治理过程中,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党政融合主体,这对我国传统的"诉讼主体模式"的行政主体理论造成了冲击。实际上,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是新公共治理时代党政关系深度调整的产物,其内在的逻辑是党政协同治理。面向公私合作治理实践和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改革,宜采用"治理主体模式"发展行政主体理论,实现行政主体理论向组织结构、制度网络关系的必要拓展。研究作为塑造权责关系的治理主体法、作为规范组织场域的治理责任法,方能处理好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改革所衍生的新旧问题。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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