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应当倡导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作出有别于单机时代的全新解读。为促进数据发展,本罪的危害行为,应以不法侵害有价值的电子数据机密性为必要条件;反之,获取非电子形式数据、公开数据、价值密度低的普通数据,原则上不属于本罪的保护范围。为维护数据安全,本罪的数据类型需要进行必要扩展,打破传统上身份认证数据的局限性。从数据权利束的角度全新认识数据性质,将其细分为非法获取功能型数据、非法获取财产型数据、非法获取映射型数据三个子类型,在数据分类分级基础上重构罪量标准,从而为“数字中国”建设提供数字身份、数字资产、数字秩序等多维度的整全性刑事法治保障。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