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鬼畜”作为一种新型的视频创作手法,随着弹幕文化等新文化平台的兴起,逐渐由小众文化慢慢走向了大众视野。其感染力、夸张性讽刺与颠覆性深受现代人尤其是年轻人的喜爱。但是基于“鬼畜”的创作手法,其必然会与原视频著作权之间产生权利冲突,本文主要基于“鬼畜视频”与原视频著作权之间产生的权利冲突进行研究与分析,尝试寻求其中的法律答案。

  • 单位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