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县城区开办食品超市的负责人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肉制品被判处有期徒刑,该县检察院要求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该负责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针对县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执法人员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法吊销该负责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二种意见认为吊销该负责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于法无据。作者在认真分析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后,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这对执法人员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