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文化立国的日本,在保护和活用文化遗产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经验。主要表现为立法上的"统合式"模式、处罚方面行政刑法的运用、保护对象方面的全面性、管理上的一元管理方式,以及咨询方面专家审议会的设置。因中日两国在文化传统与建筑遗存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我国可以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日本的经验,尝试转变当前的"分散式"立法为"统合式"立法,以"依照式附属刑法"代替"笼统式附属刑法",归一管理权属,实现专家机构的法定化,以对我国的文化遗产提供更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