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纳税主体超过法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税款,即构成滞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对税收滞纳金制度的规定略显粗浅,致使在税务案件中出现税务机关执法混乱和司法机关裁判差异。基于有关税收滞纳金制度的176份裁判文书分析,提出中国税收滞纳金制度司法适用应当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以指导性案例明确税收滞纳金征收上限,同时强化税务机关对涉税价格认定评估时的责任,严格审查是否履行税收核定法定程序,以防止执法随意,增强税收滞纳金裁判的准确性与科学性,有效减少司法适用中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