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多,争议最大的就是关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否包含过失,核心是对刑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的"应知"的含义的理解,笔者拟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对该问题进行考察,认为现行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应知"是过失之意,但并不合理,从刑法条文逻辑、刑法谦抑性等方面来阐述本罪应当排斥过失罪过的原因,进一步说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的合理形态应当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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