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的起算点的规定,有违《合同法》的立法精神。阐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和权利的性质,进一步论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并在对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处理进行归纳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及期限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