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并没有赋予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警察的身份,司法实务界对自身的执法权限期望再次落空。本文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角度出发,重点分析立法进程及其考虑因素,从四个角度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官职业化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