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首例正向刷单炒信入刑案的法院判决没有正确理解非法经营罪之构成要件,且其裁判逻辑有不正当扩张非法经营罪之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需重新对该案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进行检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行为违反与市场准入秩序相关的"国家规定";二是情节严重,正向刷单炒信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满足这两个条件。正向刷单炒信行为入刑应慎之又慎,不可随意入刑,同时应结合行政、民事手段对正向刷单炒信进行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