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地多是采用"抢救式"保护模式进行设立,较少关注自然保护地原住居民的权益。作为"公益性"的自然保护地与"私益性"的原住居民权益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主要表现为生存权益、土地权益、生态补偿权益以及环境权益4个方面。通过对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典型国家自然保护地原住居民权益保护的经验总结借鉴,提出我国在尊重、认可自然保护地原住居民权利的前提下,应通过健全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社区共管体制等方式,进一步保障自然保护地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 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