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对刑事诉讼进行全方面再改造:重建侦查、起诉、辩护、审判四方司法框架体系,重设庭前审查程序与庭前准备程序,重构裁判确定力与再审程序,并矫正相应的理论误读。我们需要在现有诉讼程序的内部重新考察制度问题与结构缺失,寻找"以审判为中心"这一新型组织形式得以搭建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基础,以协同的考量标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造方案,以此进一步推进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