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敏感信息的大批量交换将严重威胁纳税人信息安全,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机制应当具备强有力的信息安全保障。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对纳税人信息保护存在明显不足,加入CRS框架后更应进一步完善纳税人信息保护立法,健全安全高效的税收情报自动交换实施机制,明确信息保护基本原则,严格规范信息使用,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合理增加纳税人信息权利类型,延伸权利内容,尤其是加强纳税人知情权、参与权保障。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