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苏发改规发〔2022〕5号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要求,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协调发展,

  • 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