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都具有一定的功能和职能目标,这决定其应受到某些特别的法律规制,因而成为某些特别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公私法划分作为分析工具,事业组织因其公益价值目标应归属于非营利组织,又因其公共服务的社会功能归属于公共组织的范畴,应当受到公法主要是行政法的规制,事业组织因而获得相应的行政法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