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由1982年12月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予以确立,是有关群岛国如何确定群岛海道以及外国船舶和飞机如何通过群岛海道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群岛国与海洋大国之间妥协的产物,是国家主权与海洋自由之间平衡的结果。世界上有47个群岛国,至今只有印度尼西亚确立了群岛海道通过制度。从印尼的实践可以看出,该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包括:"所有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缺乏统一的确定标准,由此导致海道使用国在己方所认为的国际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进而与群岛国发生冲突;制度规范不够完整且部分内涵不明确,如"所有"船舶和飞机的定义模糊不清,由此导致群岛国基于自身利益而否定或限制外国船舶和飞机的群岛海道通过权;"部分指定"在国际法上缺乏依据和效力,许多国家由此认为群岛国没有指定群岛海道,其船舶和飞机是在国际航道通行,进而引发争端。对此,我国应当以地理标准和功能标准明确所有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在条约法的框架下确定《公约》第53条的内涵,采取措施促进"部分指定"成为习惯国际法,推动《公约》第53条特别是其第12款的修改,以切实维护我国的正当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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