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治安辅助权主要有扭送权、盘查权和制止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权。虽然这些权力规定有着立法和理论的依据,但在权力行使的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方面还是空白。治安辅助权规定的完善需要处理好功能愿望和权利保障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不损害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程序规定和责任制度的控制,使治安辅助力量的功能期待得到满足。

  • 单位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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