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携带权有助于消解数据的实然排他性、降低数据市场进入壁垒、削弱用户锁定效应和催生互利共赢理念,因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数据垄断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数据携带权可能会加重新进经营者的经济负担、导致新进经营者的数据流失和加剧个人数据的泄露风险,从而致使数据垄断愈演愈烈。在传统反垄断机制已出现与数字经济相脱节现象的情况下,数据携带权在我国的确立为数据垄断的规制带来了除传统反垄断机制之外的其他可能。我国应正确认识数据携带权在数据垄断规制体系中的定位,并从强化数据安全保护、确立差异化的数据传输技术要求、明确权利客体范围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以便充分发挥数据携带权在维护我国数据驱动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方面的潜在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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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