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是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实现这两者的衔接,就是要在考虑监察调查活动特殊性的前提下,将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协调对接。从目前存在的问题来看,强化程序衔接的立法初衷短期内难以顺利实现。两种程序衔接不畅存在司法公信力减弱、程序运行效率降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遇阻以及错案纠正成本增加的制度风险。监察体制顶层设计上的"国家权力思维"、科层式权力配置模式对于私人行动的先天排斥、分离式立法缺乏对职务犯罪取证特点的统一性考量、将外部监督视为"政治挑战"等是造成这些风险的主要原因。为了实现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衔接,在宏观思路上应当引入程序思维,秉持司法最终解决的程序原则,并明确调查活动的准司法性;在具体措施上应当厘定程序运行中"法"与"纪"的界限,赋予检察机关对监察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并建立被调查人权利救济的专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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