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学科范畴与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不同,乡村契约治理与企业契约治理既有差异又有共性。差异在于:二者在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目标以及契约内涵等方面异质性明显。共性在于:从契约的意义上说,二者都是综合性契约;就契约的缔结与履行过程来看,二者都是不完全契约;从运行规则上说,二者都强调契约的规范意义;从治理方式来看,二者都致力于协同发展,因而具有明显的协同性。分析乡村契约治理与企业契约治理的异同,有助于明晰乡村契约的不完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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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湖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