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司法实践和政府采购实务部门一直存在不同理解。探寻司法裁判和政府采购实务部门的观点,并结合理论研究进行探讨,有助于廓清规范内涵、提高条文适用的准确性。首先,“直接控股关系”可延续股权比例加表决权影响的判断标准,“直接管理关系”需考查双方间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等行为方式,辅之其他证据资料,秉承“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审慎判断。其次,应当将“控股、管理关系”严格限制在“直接”范围内。最后,无论是股权交叉抑或人事混同,原则上均不是判断“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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