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76条增设了自甘冒险规则,关于该条的存废在起草过程中尽管没有引起多大的争议,对该条款的入典持一致的态度,但对于该规则如何适用,法条现有规定并不明确。由于该条将自甘冒险规则作为一项独立的免责事由予以规定,因此应当限制其适用范围,首先应对法条中"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作严格解释,明确自甘冒险规则与受害人同意规则和与有过失规则的区别。其次自甘冒险规则只有在行为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排除适用。最后还应当注意自甘冒险规则中组织者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相协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