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地方政府代建安置房的税务处理问题,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各地税务机关掌握的口径差异较大。笔者就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情形作出税会处理分析。一、初始产权归房地产企业所有(一)政府不予补偿的情形1.土地出让合同明确代建安置房义务例1:甲房地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甲房地产公司与某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明确,甲公司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3亿元,同时应当在红线内为市政府代建安置房50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