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地方质量标准。“上海中燃公司案”对该条授权规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法院只确证了其合法性却没有给出具体论证。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探求其规范内涵,通过间接抵触判定其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由于现行判定不抵触原则的法律规范缺位以及存在宏观判定框架但微观操作缺位的情况,通过法益衡量的方式进一步认定其合法性。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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