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复效系指因投保人未交保费导致合同中止时,若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效并补交保费便能恢复合同效力的法律构造。我国实证法中,对除投保人以外的关联利益主体是否享有复效申请权,以及其申请后能否代为补交保费的问题未置一词。从法律逻辑与价值基础出发,复效制度须因应司法实践需求,在基础结构上适度扩张申请权主体以实现续造。复效与解除权制度本应相互独立,但因人身保险真正利他性而导致第三人与合同主体间存在信息差,加之解除权形成性原理,第三人在保险人法定解除权与投保人任意解除权项下可能遭遇利益减损。为缓和利益波动,弥合二者的制度间隙,可通过预防构造与应对构造的模式组合加以衔接。其中保险人法定解除权与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应分别对应单一通知模式与“复催告—自由”模式。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