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6条规定了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权。这是一项全新的舶来制度,其所具有的"超级优先效力"无疑是为了债务人能够更好地融资。在司法适用中,目前暂时不宜对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权的标的物进行明确种类划分,应当以《民法典》第395条的规定为主要依据。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权在设立时,为了兼顾商事活动的便捷与安全,应当使债务人负担严格的告知义务,并且要求当事人在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