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已然普遍适用实质性相似规则来判定网络游戏之间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然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以及独创性理论的内在弊端、网络游戏作品属性的模糊性、实质性相似判定适用何种检测方法均无统一标准,造成了网络游戏实质性相似的判定难上加难。新《著作权法》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以“视听作品”取代“电影及类电作品”,但仍没有明确网络游戏的作品属性,网络游戏的实质性相似判定中的困境也并没有消弭。网络游戏作为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物,对其实质性相似的判定不能机械地类比于传统的著作权客体,需充分审视技术发展对著作权基础理论带来的影响以及网络游戏自身的特性,来进行网络游戏实质性相似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