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被广泛应用,现在已进入大数据时代。人们不用面对面就可以进行商务往来,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网上转账已经在生活中运用。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新的证据类型。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别。虽然因此产生了一些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电子数据的易修改性、技术性等特征也产生诸多问题。本文先论述了电子数据特征,从而分析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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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