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摩卡MOCCA”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1]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收录为2021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该案提出的因成为通用名称而予以撤销的商品应仅限于通用名称所指向的商品,而不包括类似商品的规则,被《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2]吸收,对此类商标权撤销行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本文通过该案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