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实碳达峰的行动方案,我国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基础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但该制度在履约惩罚方面存在罚款数额设定不科学、幅度过大等问题,从而不能对控排企业产生足够的威慑力,易造成自由裁量权泛滥、权力寻租等。威慑理论和成本收益理论为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惩罚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惩罚制度需要正确定位,合理确定行政罚款的数额,包括建立行政罚款的衔接制度,提高违约成本;合理设计“倍率数距+数值保底”罚款数额,施行双罚制;威慑与激励制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