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法》自2013年修改后,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条款。该条款旨在应对商标的恶意抢注,前期研究的准备不足导致我们对该原则在商标法中的适用缺乏体系性思考。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禁止性效力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的引入旨在通过解释的方式实现对意思自治的合理限制,该条款应当被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只能适用于事先知晓他人在先合法利益存在的私法主体之间,知晓的前提多是特定信任关系的存在,应依知晓的程度和原因而确立有差异的义务。在商标评审的救济程序中,《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条款既可以充当具体规则模糊用语的解释依据,也可以充当规则缺位时的兜底补充条款;《民法总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可以充当恶意异议和恶意无效宣告的救济依据。在司法救济程序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用于过错的推定,充当自由裁量的依据。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