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社会下,我国刑法正面临由传统刑法所坚持的结果本位主义向行为本位主义的转变,持有型犯罪的扩张正是这一转变的典型体现。但是,持有型犯罪过于强化保护社会法益的犯罪构成使得刑法规制的范围前置化,与法益侵害原则、责任主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有必要在思考持有型犯罪扩张原因的基础上,探寻对其进行限缩的正当性依据,并从立法、司法两个层面提出对持有型犯罪予以限缩的具体路径。